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乳母用药应具明显特征,用药前应充分估计其对母婴双方的影响,可用可不用的药物最好不用。 对成人可产生不良反应的药物,应避免应用,如病情需要,则应终止哺乳。 允许婴儿单独使用的药物,乳母可使用。这类药物一般不会对乳儿造成大的危害,但不排除特异质个体。 使用单剂或短期治疗的药物(如用于诊断的放射性同位素),若对乳儿有危害,则乳儿可采用乳制品喂养。 尽可能使乳儿从乳汁中摄取的药量减至最低。其措施有:对乳汁中浓度高的药物在其吸收高峰期应避免哺乳。尽可能使用衰期短的药物。避免使用长效制剂。乳母用药时间可选在哺乳刚结束后,并尽可能将下次哺乳时间间隔4小时或以上。可根据药物半衰期来调整 用药与哺乳的最佳间隔时间。采用最佳给药途径。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,乳母应避免使用药物。 哺乳期用药应考虑药物对母、儿双方面的影响及治疗需要,权衡利弊、合理应用,同时乳母应用的药物剂量较大或疗程较长时,还应检测乳儿的血药浓度,确保用药安全、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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